據新華社電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曾成傑死刑,曾成傑集資詐騙案引起社會廣泛關註。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負責人11月25日對該集資詐騙案及對曾成傑是否應當判處死刑等公眾關心的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三館項目”資金
  來自貸款和非法集資
  問:曾成傑是如何拿到“三館項目”開發權的?其“三館公司”是如何運作起來的?
  答:2003年6月,湖南湘西自治州政府決定對“三館項目”實行整體開發,明確要求競標的開發商不准掛靠和委托報名,同時要求開發商需要有4000萬元自有資金。
  曾成傑參與“三館項目”招標時,其自身沒有公司實體,沒有開發資質,是通過掛靠邵陽市建築安裝工程公司,又以邵陽市建築安裝工程公司的名義再掛靠具有開發資質的吉首市國土房屋綜合開發公司違規參與競標;其自身沒有資金,沒有抵押物,為了向政府交納“三館項目”的開發投資項目保證金4000萬元,其以掛靠的吉首市國土房屋綜合開發公司名義,向吉首市人民路信用社貸款4000萬元,貸款的利息80萬元都是其向他人借款支付的。為了獲取“三館項目”,曾成傑賄賂當時湘西州的州長杜崇煙弟弟杜崇旺(因受賄已被判刑)20萬元,並向杜崇旺許以利益回報,要求杜崇旺找杜崇煙(因受賄已被判刑)幫忙爭取到“三館項目”。
  後曾成傑掛靠的吉首市國土房屋綜合開發公司和吉首市光彩房地產開發公司、湖南湘西榮昌集團三家公司同時中標,政府要求“三館項目”成立新的房產聯合開發公司共同開發。曾成傑隨後便以邵陽市建築安裝工程公司的名義與其他兩家公司簽訂三館開發建設項目合作協議書,通過分別向兩家公司支付200萬元和600萬元的方式,讓另兩家公司退出“三館項目”開發,曾成傑從而獲取了“三館項目”的整體開發權。
  曾成傑個人在開發“三館項目”前實際上沒有任何資金。1996年前,曾成傑在邵陽市百春信用社貸款152萬元,沒有按期歸還貸款,信用社將其起訴到法院,後雙方雖然分兩次達成和解協議,但是曾成傑始終沒有履行協議。
  三館公司是為開發“三館項目”而成立的,其成立也是在取得“三館項目”開發權之後。成立三館公司的註冊資金不是曾成傑個人或家族投入的資金,而是來源於其和相關人員利用關係於2004年向吉首市農村信用社貸款850萬元,之後曾成傑利用集資款來償還該貸款。此外,由於曾成傑當時是假釋人員,不能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此,在三館公司中,曾成傑是總裁,其妻鄧友雲擔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
  可以說,曾成傑完全是使用一種“空手道”的手段和方法,其沒有投入任何資金,公司的成立、運作和“三館項目”全部利用貸款和非法集資資金來進行。按照規定,開發“三館項目”需要有自有資金4000萬元,企業要投入註冊資本金和具備開發資質,就當時的情況來看,曾成傑這些條件都不具備,其不是一個遵紀守法辦企業的人。
  靠高利率高獎勵
  誘騙公眾參與集資
  問:曾成傑的非法集資從何時開始的?在非法集資過程中,曾成傑為何能吸引這麼多的集資戶參與?
  答:實際上,三館公司尚未成立時,曾成傑就已經開始非法集資。2003年11月5日,曾成傑等人就在吉首市武陵東路湘運賓館四樓租了兩間辦公室,掛牌成立了“三館建設工程籌建處”,開始在當地媒體上以大量廣告虛假宣傳“三館項目”已由邵陽市建築安裝工程公司和吉首市國土房屋綜合開發公司聯合開發,並私刻了“邵陽市建築安裝工程公司駐吉首開發部”的印章,在沒有經過任何批准的情況下,以邵陽市建築安裝工程公司駐吉首開發部為集資主體,依托“三館項目”,面向社會非法集資。
  曾成傑主要是靠不計後果的高利率和高獎勵來誘騙社會公眾參與集資,從2003年11月到2008年8月,曾成傑先後使用了參與“三館項目”、三館物業認購、吉首商貿大世界房屋認購等集資形式向社會集資,集資利率從年息20%(月息1.67%)逐步提高到月息10%,即年息120%。同時,從2007年9月開始,曾成傑還按集資款存期不同給予集資戶獎勵,對存半年的獎勵250元/萬元,存一年的獎勵500元/萬元。2008年7月,獎勵又提高至存三個月獎勵300元/萬元,存半年獎勵600~800元/萬元,一年獎勵1200~1600元/萬元。不計後果的高利率和高獎勵直接導致2008年9月資金鏈斷裂後,曾成傑因無法向集資戶兌現承諾而公告停止還本付息,之後引發了群體性事件和自焚惡性事件。
  曾成傑罪行極其嚴重
  與吳英案不同
  問:此前,媒體曾將此案與吳英案做過對比,認為同是集資詐騙案,判決結果不同,有失偏頗,你怎麼看?
  答:這個問題有媒體已經對這兩個案件做了對比。無論從犯罪數額、涉及人數、社會危害來講,吳英案都無法與曾成傑案相比。在犯罪數額上,吳英案非法集資7.73億餘元,而曾成傑案高達34.52億餘元。從社會危害上來說,吳英案沒有造成社會群體性事件,並檢舉他人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而曾成傑案造成三次群體性事件,還有一人自焚,社會危害巨大。最高人民法院審理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報請核准的曾成傑集資詐騙案,嚴格依法進行,態度極其慎重,經合議庭評議並經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原審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從曾成傑集資詐騙的犯罪事實來看,其犯罪數額特別巨大,是歷年來判決同類案件之最;受騙人數眾多,也是歷年來判決案件之最;既嚴重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又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還嚴重影響當地社會穩定,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當核准死刑。  (原標題:與吳英案不同 社會危害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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